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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11-05-03访问次数:464

一、总则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保证我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遵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江苏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1、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2、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3、拟定、修改、解释学校以及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4、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5、筹备教代会换届大会,主持教代会年度会议;6、讨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工作;7、讨论教代会其它有关重要问题。

三、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由主任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将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执委会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四、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九条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

五、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任(副主任)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教代会执委会需要形成决议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秘书长负责向其转告本次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由主任、副主任负责落实,定期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教代会各代表团报告,也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给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可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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