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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看望慰问相关事宜的规定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15-12-22访问次数:960

为切实体现学校党委和行政对教职工的关怀,让广大教职工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把看望慰问工作落实到实处,现对我校教职工生病住院、结婚、生育、经济困难、教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以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形开展慰问工作的相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教职工系指在编在岗教职工,非在编在岗职工由职工所在部门工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由离退休工作部门负责看望慰问。

第二条 看望慰问的情形及标准

1.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

由所属部门工会和校工会前往医院或住处看望慰问,每人每次可发放慰问金500元或等量慰问品。副教授、副处级以上干部教师生病住院,可视情况由校工会协调安排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参加慰问。

教职工患重大疾病,由校工会一次性发放慰问金5000元。

2.教职工结婚慰问

由校工会和所属部门工会到教职工居住处或婚礼现场祝贺慰问,发放祝贺礼金500元或等量纪念礼品。

3.符合生育政策的教职工生育慰问

由校工会和所属部门工会祝贺慰问,发放慰问金500元或等量慰问品。

4.教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教职工去世,由校工会和所属部门工会到职工家中看望抚慰家属,发放抚慰金2000元,并视情况到殡仪馆吊唁。副教授、副处级以上干部教师去世,安排分管校领导参加慰问。丧葬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直系亲属(教职工父母、配偶及子女)去世,原则上由所属部门工会看望抚慰职工,发放抚慰金500元。特殊情况报校工会协调处理。

5.教职工本人家庭经济困难帮扶

教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由校工会和所属部门工会开展帮扶工作,发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000元/年。

困难补助一般由教职工本人向所属部门工会提出申请,填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部门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请,认真负责地了解和反映真实情况,在《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和建议,并指定专人到校工会逐项办理。

校工会汇集各部门工会报送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评定困难补助,一般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6.教职工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慰问

教职工家庭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由校工会研究并视具体情况进行慰问。

7.其它慰问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需要慰问的情形,由校工会提出,报工会委员会研究确定慰问或补助标准。

第三条  教职工看望慰问经费支出按“两级分担”原则,由校工会牵头开展的看望慰问,经费由校工会承担,其它看望慰问经费由教职工所属部门工会承担。

第四条 部门工会及下设工会小组应及时准确掌握所属教职工本人及家庭相关信息,发生需要看望慰问的情形,部门工会应及时向校工会报告,填写《教职工看望慰问单》,并组织或协助做好看望慰问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自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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