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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果,婚约财产可以要求返还么?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7-11-29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浏览: 310 次 字号:  

受援助人:201312月底我和陈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41月,双方举办订婚家宴,我给了她2万元订婚钱,给她家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戚1万元红包,还给了彩礼10.6万元,另外又给她买了戒指等。按当地乡俗,订婚后我就和女朋友同居生活并一同到外地打工。20144月,我发现她患有精神病,就把她送回娘家,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我可以追回订婚礼金、物品及彩礼么?

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根据你的情况来看,你给女方买的戒指应该视为对她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受赠方表示接受合同就已经成立生效。2万元的订婚钱以及给女方亲戚的红包,应该视为双方举行家宴所需的费用,而且已经费用已经使用,是不应返还的。
此外,《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中第()部分关于实体处理中提到,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时,应注重考虑以下因素:离婚或解除婚约关系的原因及过错;订婚时间、同居时间或结婚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女方接受的彩礼是否已全部或大部用于共同生活;可能影响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的其他因素等情况。,如果你将此案素质法院,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男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最终确定彩礼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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