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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11-03-10访问次数:590

(五届一次教代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代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维护教职工权利的重要形式。为了做好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一、提案范围凡属有关我校改革、发展、建设的重要工作或重大问题的意见均可列为提案:1.有关我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2.有关我校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三育人、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问题;3.有关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科技开发、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问题;4.有关我校后勤、财务、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问题;5.其它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二、提案要求1.每份提案用提案纸填写,需有我校教代会正式代表五人以上(含五人)联合签名提出,其中一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2.填写提案纸应做到一事一提案,一提案填一表;3.教代会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用提案纸填写),经大会提案组审议、整理后立案或列为建议;4.提案要实事求是,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5.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提案均不列为大会提案。非教代会代表的意见不列为大会提案。正式代表大会之后提出的意见可列为下次大会的提案或建议。三、提案的审议和处理1.教代会提案组应在大会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征集、整理、立案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议报告;2.经初审立案的提案,按内容的分类送分管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3.受理提案的部门应对提案认真、负责地研究,拿出处理意见,并积极创造条件,抓紧落实办理,同时把处理结果或意见向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作出书面答复;4.在提案办理结束后,对有关资料要立卷、归档,并对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通报;5.列为建议的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校领导和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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