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字(2011)04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二级教职工
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处、办,各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业经校六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通知
附件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
(校六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设置和聘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生活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
(五)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六)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
(七)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讨论教代会重要工作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校长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行政系统各部门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及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以院级单位及直属单位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由有关选区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规定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并积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能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大局意识,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机关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咨询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教代会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届中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召开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及各代表团团长,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经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后,报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于5人(含5人)的单位应合并组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正副团长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二)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教代会的议题,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程序组织代表开展提案工作;
(四)负责代表培训,组织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教代会文件,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提高民主参与水平;
(五)完成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委员一般为25-29人,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执委会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会委员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产生。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委员。执委会的表决必须获得实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二)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三)组织制定教代会相关规章制度,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四)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五)负责筹备并主持教代会届中的全体代表大会;
(六)开展教代会代表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执委会同意,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大会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大会提案进行分析,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
(三)检查、监督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联络基层单位教代会;
(五)完成执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经党委批准后,召开会议;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协助、配合教代会执委会开展工作;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促进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五)处理教代会及其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教代会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在代表中征集提案。代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按规定的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提案实行常年提案制,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提案的处理和统计,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确定相应的起止日期,起止日期以外提出的提案,计入平时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的提案应一事一案,可由一人提出、正式代表五人以上(含五人)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表述应简明扼要。会议期间的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提案可直接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问题;
(五)属于应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六)其他不适宜作为提案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签署处理意见。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有的未立案的提案也作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条立案提案的处理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立案的提案分类后,送交学校党政办公室;
(二)党政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交党政办公室。各承办单位对提案处理意见须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方可形成正式复文,复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复文一式三份,提案工作委员会、处理提案的职能部门各存一份,送交提案人或提案单位一份;
(四)党政办公室将提案处理意见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
第三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完成提案整理、归档工作,并向教代会做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将向校党委汇报各提案承办单位处理提案情况。
第七章学校二级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院级单位及直属单位都应建立和完善学校的二级民主管理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多少,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学校所属厂、所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二级教(职)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是部门工会。二级教(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二级教(职)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同级行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大经济活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通过有关本单位聘任、考核、奖惩、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经费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经校六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校党委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停止执行1997年4月三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
(校六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院级单位及直属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职)代会”)是院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职)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与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二级教(职)代会接受校教代会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二级教(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二级教(职)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同级行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大经济活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通过有关本单位聘任、考核、奖惩、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经费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六条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引导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以系、部、所、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单位,教师代表的比例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全体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女性代表也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主人翁责任感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民主意识和议事能力。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对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咨询;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校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足五十人的单位则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十五条二级教(职)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七条本单位召开教代会,须事先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十八条在院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院级党组织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该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第十九条设立教代会执委会,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教代会执委会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为9-15人,其中教师应不少于8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会人选,院级党委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部门工会主席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人选。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部门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
(二)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经校六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校党委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停止执行2001年7月校四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