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教工报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正式开始施行。与此同时,实施了近27年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宣告废止。笔者以一个长期从事高校教代会制度研究和实践的兼职工会干部的视角,认真学习和研究了新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比较和对照了1985年1月28日颁布施行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后,有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1、范围扩大,涵盖全部学校
对比新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和27年前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第一感觉就是:“新规定”涵盖学校的范围扩大了,覆盖了全部学校。从此以后,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就有法可依了。
“新规定”的文件名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这就清楚地标明“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学校”。“新规定”第二条专门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而“旧条例”的文件名是《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显然“旧条例”标明的适用范围仅仅只是“高等学校”。“旧条例”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它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由此可见,“旧条例”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它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适用其基本精神,只能参照施行。而数量众多的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则被完全排除在外。
据笔者观察,在27年教代会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为了通过教代会制度,发挥教职工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全国数量众多的中小学已先后参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基本上实行了教代会制度。笔者不了解的是,在“新规定”施行以前,公办幼儿园是否已经实行了教代会制度?
27年来,随着教育领域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运而生,各类新型模式的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这是“旧条例”实施之时没有遇到的新的情况。为此“新规定”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发展变化的形势,为这一类学校通过实行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提供了法规性的依据。因此,“新规定”比“旧条例”涵盖学校的范围扩大了,“新规定”覆盖了全部学校。今后,各级各类学校(含公办幼儿园)实行教代会制度就有法规可遵循了。
2、文字量增加了
通读全文以后,与以前的“旧条例”相比,最明显的感觉是:“新规定”的文字量增加了。经统计,“旧条例”的文字量约为2000字左右,“新规定”的文字量约为3000字左右。“新规定”的文字量比“旧条例”的文字量增加了二分之一。
3、体例未变,条目增加了
认真研读刚刚施行的“新规定”,对照27年前颁布的“旧条例”,经比较可以发现“新规定”的体例几乎没有变化,但条目增加了。(参见表1)
“新规定”和“旧条例”均为六章,但“旧条例”只有二十条,而“新规定”有三十条。“新规定”的条目比“旧条例”的条目也增加了二分之一。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 |||||
| 名 称 | 条 目 |
| 名 称 | 条 目 | 增 |
第一章 | 总则 | 1—4 | 第一章 | 总则 | 1—6 | 2 |
第二章 | 职权 | 5—7 | 第二章 | 职权 | 7—8 | -1 |
第三章 | 教职工代表 | 8—11 | 第三章 |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 9—14 | 2 |
第四章 | 组织制度 | 12—17 | 第四章 | 组织规则 | 15—24 | 4 |
第五章 | 工作机构 | 18 | 第五章 | 工作机构 | 25—27 | 2 |
第六章 | 附则 | 19—20 | 第六章 | 附则 | 28—30 | 1 |
|
| 20 |
|
| 30 | 10 |
由表1可知,“新规定”比之“旧条例”,第一章“总则”增加了2条;第二章“职权”减去了1条;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增加了2条;第四章“组织规则”增加了4条;第五章“工作机构”增加了2条;第六章“附则”增加了1条。“新规定”增加最多的是第四章,该章“组织规则”增加了4条。全文总计增加了10条。
其中,第三章、第四章的名称也有所调整。“旧条例”第三章的名称为“教职工代表”,而“新规定”第三章的名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旧条例”第四章的名称为“组织制度”,而“新规定”第四章的名称为“组织规则”。
4、用词更加准确了
进一步深入研读刚刚施行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就可以看出,“新规定”比之“旧条例”用词更加准确了。
比如,文件的名称就有两处修改,一是“新规定”改“高等学校”为“学校”,二是“新规定”改“暂行条例”为“规定”。前者的修改明确扩大了范围,后者的修改准确界定了文件的属性。
为了正确理解“条例”和“规定”两词的精准含义,笔者查阅了夏征农主编的99版《辞海》,《辞海》释义如下:
条例:分条定立的规则;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只规定某一类事项的法律称“条例”。(《辞海》P1673)
规定:就某事物作出关于处理的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在我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辞海》P590)
仔细分析《辞海》对“条例”和“规定”两词的释义,两词的释义差别不大,都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细微的区别在于,“条例”是“只规定某一类事项的法律”,而“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为什么不继续使用“条例”而改用“规定”呢?笔者的理解是两点:一是国家机关行政文件的规范;二是27年教代会制度的实践表明,用“规定”是与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相适应的。
还有,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名称也有所修改,一是改“旧条例”第三章的“教职工代表”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二是改“旧条例”第四章的“组织制度”为“组织规则”。前者的修改使得“代表”一词的外延缩小但内涵明确,后者的修改用词更加准确了。
关于“制度”与“规则”的区分,《辞海》释义如下:
制度: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辞海》P2197)
规则:规范;整齐,合乎一定的方式;就某一或某些事项所制定的书面文件。国家机关颁发的规则,是法规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制定的规则,在本组织与本规则的范围内有约束力。(《辞海》P591)
由《辞海》释义可见,“规则”比“制度”的约束力更强。
以上是笔者作为一个兼职工会干部初学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一点粗浅认识和体会。
(作者为无人机研究院部门工会主席、副处调研员、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