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12-05-18访问次数:76

 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开始施行以后,作为一个长期从事高校教代会制度研究和实践的兼职工会干部,第一时间学习了“规定”。比较和对照1985年1月28日颁布施行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笔者撰文《初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载《南航教工》2012年第3期)。该文就“规定”与“暂行条例”的基本结构及表面现象发表了一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最近,笔者再次学习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有一些新的认识和体会,在此抛砖引玉。

 在《初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一文中,笔者把“规定”与“暂行条例”作了比较。“规定”最明显的特征是:文字量从“暂行条例”的2000多字增加到3000多字;条目从“暂行条例”的20条增加到30条;“规定”的章节与“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同为6章。这3个数据从量的概念上让我们认识了新“规定”。如果要从内涵或质的方面进一步认识“规定”,那就要对比“规定”与“暂行条例”的内容,看看“规定”比之“暂行条例”究竟删除什么?修改了什么?增加了什么?笔者应用比较学的方法,认真对比“规定”与“暂行条例”各条目内容,从研究两者差异开始,进而达到加深对“规定”学习和理解的目的。

1、“规定”的内容更加丰富,表述更加完整

 认真研读“规定”,并且以“规定”为基点,对照“暂行条例”,逐条分析两文内容的异同变化,从内容方面找出两者的差异。再按照“基本对应”,“部分对应”,“完全不同”、“差异及关键词”这四个项目列表对比。在条目的异同及内容的对比之中,找出“规定”与“暂行条例”文字表述方面的差异及其关键语。

 经过对条目异同及内容的认真比较以后,可以清楚地看出,“规定”与“暂行条例”的结构基本对应,内容变化较大。比较的结论是:“规定”的内容更加丰富,表述更加完整。(参见表1

 

表1:“规定”与“暂行条例”条目对比及内容摘要

规定

  

暂行条例 

       

 

基本

对应

部分

对应

完全

不同

条目

“规定”与“暂行条例”相比较

文字描述方面的差异及其关键词语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依法保障、完善制度、促进依法治校。

第二条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新规定了覆盖全部学校。

第三条

 

 

 

规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第四条

 

 

 

新规定增加了指导思想及目标。

第五条

 

 

第三条

代表大会及代表应遵守的规范。

第六条

 

 

第四条

代表大会领导关系及大会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

 

 

第五条

从4职权,增加到8职权。

 

 

 

第六条

删“暂行条例”第六条对校长的要求。

第八条

 

 

第七条

前者对学校、后者对教代会的要求。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代表资格及比例,与第八条部分同。

第十条

 

 

 

选举单位及组团,与第十六条部分同。

第十一条

 

 

第八条

代表成分的比例,与第八条部分同。

第十二条

 

 

第八条

任期与第八条部分同

第十三条

 

 

第九条

整合代表的权利,分列为5条。

第十四条

 

 

第十条

扩充代表的义务,分列为5条。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规定80人以上建教代会,不足建大会。

第十六条

 

 

 

学校应遵守的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

每年应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第十三条

换届。

第十九条

 

 

 

2/3以上代表出席;列席、特邀代表。

第二十条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议题。

第二十一条

 

 

第十三条

1/2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主席团设置。

第二十三条

 

 

第十七条

设置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设置教代会执委会。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第十八条

工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第十八条

工会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条

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规定”施行时间。

 

2、制定“规定”的目的更加清晰明确

 比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的内容,有关制定文件的目的,“规定”的文字表述与“暂行条例”的文字表述部分一致。

 “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

 “暂行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

 “规定”用“依法保障”、“完善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三个关键词把制定“规定”的目的表述得更加清晰明确。

3、教代会的职权更加细化精准

 前“暂行条例”对教代会规定了四项职权,即: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我们一般称之为教代会四权利,即: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讨论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我曾在有关文章之中把它进一步简化为:建议权、通过权、决定权、监督权。

 新颁布施行的“规定”对教代会规定了八项职权,即: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提取一下八职权的关键词,即: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审议提案办理;评议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其他事项。

 进一步梳理,也可以归纳为四权利:

 (一)“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其中,第一、二、三、七项都是“提出意见和建议”。略有区别的是,第一项职权有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第七项职权有提出“整改”意见的权利。但主要意思还是“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权”。把原“暂行条例”规定了第二、第三项职权,即“讨论通过权”、“讨论决定权”整合为新“规定”的第四项职权,即“讨论通过权”。认真研究这一整合,确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深层次问题。这里有对原“暂行条例”与现行政策不符部分的合理舍弃。如取消原“暂行条例”对住房分配办法的“讨论决定权”就是合理的舍弃,这种舍弃是与住房制度的改革相适应的。总之,第四项职权的主要意思是“讨论通过”。

 (三)“审议提案权”。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评议干部权”。新“规定”一句话简言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原“暂行条例”的措辞是:“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暂行条例”语意较多,使用的关键词是“监督”、“评议”、“建议”。新“规定”的关键词简明扼要,就是一个“评议”。

 新“规定”的第八项权利是兜底的,“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新“规定”的教代会八权利大体可以简称为:意见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审议提案权、评议干部权。

 由上面的对比,不难看出,新的教代会制度对职权的规定,汲取了“暂行条例”26年实践的经验教训,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架构下,教代会的职权更加细化精准了。

4、教代会的组织规则更具约束力

 新“规定”最具亮点的是:对教代会制度的“组织规则”作了认真的更具约束力的规定。新“规定”用10个条目来规范教代会制度的“组织规则”,比“暂行条例”的“组织制度”多用了4个条目。

 本章有许多新的规定,如80人以上实行教代会制度,80人以下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2/3代表出席;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选举执委会;对学校的要求。

 “规定”的“组织规则”对教代会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可供操作的规范。这些“组织规则”是落实教代会制度的强有力保障。也是26年实行教代会制度的宝贵经验总结。因此,新“规定”最突出的亮点是,教代会的组织规则更加具有约束力。

 除此以外,新“规定”适应发展变化的用工制度,从保护非事业编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第九条规定:“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根据这一规定,非事业编制用工人员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政策上得到了保护。这也是新“规定”的亮点之一。

 可以肯定,新“规定”的施行必将进一步推动学校的民主化建设和制度建设。教代会制度的有效运行更加有利于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加强和提升;更加有利于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更加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  

 (作者为校工会委员、无人机研究院部门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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