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受援助人:作为公司股东,我想要了解一下公司过去三年的经营状况,遂向公司提出申请,但遭拒绝,理由是申请内容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请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到底是什么?
法律援助中心:《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是便于股东有效的监督公司正常经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有收益利润的情形下,完成股东分红权的最终实现;亦是,在公司或股东权利、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可基于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查找证据材料,以及时、有效的维护相关合法权益。如仅从字面理解公司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行使范围,仅允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两类文件,是无法全面、真实的了解公司真实运营状况的,否则该些法律规定的目的无法实现,股东的权利保障将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