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当下,许多女职工由于婚姻家庭的需要,会在工作期间怀孕,而怀孕会造成工作的不便,带来工作效率的降低,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女职工怀孕这一事实,单方解除或更改原有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公司单方解除或者更改劳动合同,未与当事人协商,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的规定解除合同和裁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因此,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单方解除或者更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公司应该与女职工继续履行原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