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文书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03-22访问次数:499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

(××××)×破字第×

×××:

本院于××××年××月××日根据×××(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为×××(债务人名称)管理人。依照《》第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于本院第×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第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后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时使用。

二、本通知应当送达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经人民法院决定(经合议庭研究并记入笔录即可),也可以送达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联系我们

编:210016

联系号码:025-84892218

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主席信箱

  • 工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