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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依据“免责条款”推迟交房是否担责?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05-10访问次数:438

受援助人(某学院张老师):我向某公司购买一处房屋,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除不可抗力外,如未按期交房,某公司赔付已付购房款每日0.02%的违约金。同时,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如发生因供水、供电、煤气、排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延误、规划调整导致的工程推延、政府政策变化等情况,不属于某公司逾期交付房屋,但某公司应及时通知我,通报该客观情况。直到2019年6月,才收到某公司发出的入住通知书。推迟交房原因是土地征收未完成,市政燃气管道配套工程无法按计划开工,处于停滞状态。2018年3月27日,某公司在得知该情况后曾向政府部门发函催促。在此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援助中心:开发商早在2018年3月27日就已明知配套工程受阻停滞,产生了自身无法控制的延误风险,其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告知购房者。但某公司对张先生隐瞒了该风险,仍然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交房。在此前提下,购房者有理由相信开发商设置的交房期限具有现实可行性,原有的风险事项能够及时消除,如果没有在后续履行中出现新的免责事项,则在该期限内能够实现交房。张先生主张责任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是针对签约后新发生的不确定风险,符合诚实信用的解释规则。在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应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鉴于诚实信用原则下的购房者信赖利益价值高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风险限定利益,应认定责任限制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开发商应向张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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