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受援助人(郑某):2019年初,我与李某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我公司的装修工程。2019年9月,工程验收合格,但一直未投入使用。2020年7月,我公司吊顶发生坍塌。经鉴定,造成吊顶坍塌的原因是吊顶的施工图纸设计缺漏且未能提供吊顶平面、骨架布置平面等详细做法施工图以及构造不合理。事故发生后,我要求李某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李某称本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则证明质量不存在问题,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验收合格是否意味着免除质量责任?
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装修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方能交付使用,并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即使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合格,如果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工程其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如果在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李某仍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