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受援助人(吴某):1998年11月,我到镇中心卫生院做阑尾切除手术,术后经常腹痛,辗转多地医院住院治疗,仍不见好转。2019年3月4日,我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20多年前进行切除阑尾手术,右下腹可见一陈旧性手术疤痕,剖腹探查见右下腹一直径约4.5厘米的肿物,术后解剖肿物见内容物似絮状棉纱样异物,病理科对该腹腔包块诊断为“肠壁浆膜外异物(纱布)”。20年后能否向镇中心卫生院要求人身伤害赔偿?
法律援助中心: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一项制度,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便有可能丧失胜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可见,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延长的规定,延长的事由是要存在特殊情况,即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障碍。
吴某在伤害事实未曾被发现的情况下,客观上无法及时主张权利。因此,该案的情况应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即由于客观障碍导致代某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法延长。吴某应在发现伤害事实后及时主张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