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法律援助  援助案例

孩子在学校被老师虐待,家长如何维权?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05-28访问次数:504

   受援助人:我的孩子现在上小学,经常发现孩子身上有淤青。一开始以为是孩子自己不小心磕到,或者是和其他小朋友推搡导致的。后来孩子说班里的某位老师经常对犯错的孩子拳打脚踢,作为家长我该怎么保护孩子?

   法律援助中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家长可以向教育部门举报学校老师,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家长还可以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法院起诉加害老师和学校,要求老师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监管不当的教育机构责任。


联系我们

编:210016

联系号码:025-84892218

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主席信箱

  • 工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