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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如何处理?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07-27访问次数:392
    受援助人:我是某公司的清洁员,从2012年开始在该单位工作,一直持续到2020年,2020年5月20号我收到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我从未与单位签订郭劳动合同,单位也从来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现在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拖欠的社保金与支付经济补偿金么?

法律援助中心:首先,虽然你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你和单位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其次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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