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逾期交房纠纷怎么办?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12-24访问次数:231

1、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买房是一件高兴的事,也是一件大事,但是当收房时却遇到开发商或者卖家逾期交房,购房者该怎么办呢?如果解除合同该如何履行解除权呢?向卖房者主张违约金,又该如何主张,如何计算违约金呢?如果购房者对这些事项不了解,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解决逾期交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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