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保护股东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辩明谁是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条明确了辨别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标准,刘俊海教授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及对抗证据。
1、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分为两种:第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第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是一种物权性的凭证,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但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只起形式证据的作用,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2、效力证据。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具有请求权、相对权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与房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但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因此,源泉证据决定效力证据的变更,而非效力证据决定源泉证据的变更。有些公司未设置股东名册,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公司无理拒绝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如果股东名册有假,真实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根据源泉证据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除了向对此遭受损害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视其行为的轻重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
3、对抗证据。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出资入股的,公司应当向投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如果投资后未取得股东资格的,投资人可以和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