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受援助人:我是我校的一名教工,2019年我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交付使用后,却一直未办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我多次向开发商提出办理房产证的要求,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迟办理。后来,我接到法院传票,自己因房屋侵权一案被告上法庭。原来,该房屋交付后房地产开发商又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请问此时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开发商与黄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呢?
法律援助中心:您好!在本案中,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仅表明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根据《民法典》二百零八、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同理,黄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有效合同,且房产已过户到第三人黄某名下,故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是黄某。陈某无权要求法院解除黄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二卖的规定,您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遭遇一房二卖,购房人将来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若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虽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将不会发生物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