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不运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业主财产被盗,依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其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三是房屋质量有问题。很多居民以房屋质量有问题,物业公司不负责维修而发生纠纷,甚至以不缴纳物业管理费为对抗理由。房屋质量问题比较复杂,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物业公司维修范围的,物业公司有义务负责维修,其也可以视情况动用房屋维修基金予以维修。从法律角度而言,以不缴纳物业费对抗物业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法院不会给予支持。业主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