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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后猝死,单位是否需要担责?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7-10-10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浏览: 255 次 字号:  

受援助人(文某家属):文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文某曾连续加班,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医院出具证明的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文某的猝死未认定为工伤,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存在过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文某的近亲属亦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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