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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7-10-11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浏览: 236 次 字号:  

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那么在借贷合同中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年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合同中规定的利率,24%以下为有效,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已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36%以上为不当得利,必须予以返还。”

其二,逾期利息。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其三,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借贷合同定有期限,借用人应于到期时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品,逾期不还,应负迟延责任。如经双方同意,或不可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时,则偿还其价金。如为无偿借贷,借用人可提前偿还,出借人则不论有偿无偿,一般都不得请求提前偿还。未定期限的借贷,借用人得随时返还,出借人亦可酌定适当期限催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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