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援助案例  借贷纠纷
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7-10-11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浏览: 253 次 字号:  

受援助人(刘某):张某向我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年息10%,借款期限1年。我用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屋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屋面积130平方米,价值110万元。20163月,还款期限已到,张某未能按时还款。我某多次催要,张某仍不还款。于是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20166月,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67万元。20168月,由于张某未按判决书履行偿还义务,我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的抵押房屋。张某以该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规定》还指出,除了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其名下多处房产外,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提供一套住房,即“大房换小房,价高房换价低房”,或者同意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扣除58年的房租,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Copyright © 2017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会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梦蕾科技

地址:南京市御道街30号教职工活动中心四楼 邮编:2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