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助人(邱某):2015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不久两人便发展成恋人关系。之后,张某经常在微信上以没钱充话费、要还人钱等各种名义向我借钱,多则上千元,少则几百元。两年下来,我在张某身上花了2.3万元。但张某一直都没有结婚的意思,于是我要求张某还钱,张某虽然在微信上同意归还,但却迟迟不见履行。我认为张某根本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而是以恋爱为名向我索取钱财。恋爱期间给与钱财是否应当返还?
法律援助中心:热恋中的情侣往往会为对方付款,对于日常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然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上述案例中,有证据表明,张某在微信上明确表示了借款的意图,且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因此应认定为借款,张某应归还相应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