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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施工表示导致摔伤,物业是否应该担责?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7-11-06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浏览: 269 次 字号:  

受援助人(郭某): 某日晚,我乘坐丈夫驾驶的小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停车后,刚下车没走几步,便一脚踩空坠入一无盖窨井,导致左肱骨、大结节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障碍,不仅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事后,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理由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而事发时,正好是物业公司组织人员打开窨井盖进行地下设施安装,却在休工期间既没有将窨井盖复原,也未在周围加设灯光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但物业公司却以我摔伤是因为自己没有注意周围环境所致为由不予赔偿。请问,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援助中心: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是地下车库的管理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我国物权法第82条也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即姑且不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具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即使没有约定,物业公司也照样具有相应的职责,这种职责当然包括对地下车库的安全维护。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物业公司组织人员打开窨井盖进行地下设施安装,理应以确保业主的通行安全为前提,在休工期间将窨井盖复原,或者在周围加设灯光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也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物业公司因其没有尽到对地下车库的管理维护义务,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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