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助人(徐某):2016年9月21日,我冒用“张为民”的身份,在微信上以“冷鲜批发”的名义获得汤才云信任后,双方口头达成腊货买卖合同,收到腊货后,拒接被害人电话,并将腊货以5万余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货款被其挥霍。12月7日,公安局办案民警找到我并传唤至当地派出所予以讯问后将其放回。12月23日,我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讯问后是否构成自动投案?
法律援助中心:自动投案并非必须发生在未被公安机关讯问之前。自动投案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投案之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尚未受到司法机关控制。自动投案之所以能够得到法律上的从轻处罚,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种行为能够节约司法机关的抓捕成本,故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抓获、人身处于自由的状态。徐某被公安机关将其找到传唤至当地派出所接受了讯问,但是未采取强制措施,从2016年12月7日接受讯问,并将其放回家至12月23日,这段期间徐某的人身状态是完全自由的,当公安机关再次致电徐某时,徐某是可以选择逃跑的,但是其未选择逃跑,节省了大量的司法抓捕成本,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符合自动投案立案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