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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一房两卖,给买房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买房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7-11-29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浏览: 227 次 字号:  

一房两卖,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通常一房两卖存在两种情形:(1)两个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一房两卖所涉及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4)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一房两卖的,则相应的合同无效。

与上述4种情况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为:(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而言,任何一个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一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4)后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善意买受人可以主张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即使恶意串通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善意买受人仍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如果善意买受人不主张上述权利,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房地产开发商和买受人的恶意串通而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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