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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门口张贴“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此告示是否有效?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7-11-29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浏览: 296 次 字号:  

谢绝自带酒水,作为交易的附加条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从合同的角度讲,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饭店酒家贴出的这种告示,是违法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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