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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儿童在在学校遭受人身伤害,该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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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11-29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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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之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