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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7-11-29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浏览: 237 次 字号:  

受援助人(彭某): 2014310,我进入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任招商专员,该公司为我办理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514日止,月工资3500,提成按公司制定的提成方案执行。然而,合同还未到期,我就被解聘了。2016217,该公司以“按2015年度招商人员激励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该员工予以淘汰”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之后,我未再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向彭某支付了补偿款7000元。末位淘汰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末位淘汰,该规定也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末位”与“不能胜任”不能直接划等号。在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也规定,“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也就是说,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因此,该公司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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