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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期间的打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借贷?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7-11-29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浏览: 241 次 字号:  
受援助人:我和覃某相识于20153月,不久后便确定了情侣关系,后因我发现覃某与其前夫依然关系密切,遂提出分手。分手后,我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覃某将我在20155月至20168月期间,通过给付现金及银行汇款等方式借给她的10万余元归还于我并支付利息。
法律援助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虽然你确实通过银行多次向覃某银行账户汇款,但转账行为只能证明覃某从你处收到该款项,不能证明此款项为借款;另外,你所称的现金交付也不能提供债权凭证等有效证据。因此法院将难以认定你与覃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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