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助人:我的孩子现在上小学,经常发现孩子身上有淤青。一开始以为是孩子自己不小心磕到,或者是和其他小朋友推搡导致的。后来孩子说班里的某位老师经常对犯错的孩子拳打脚踢,作为家长我该怎么保护孩子?
法律援助中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家长可以向教育部门举报学校老师,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家长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法院起诉加害老师和学校,要求老师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监管不当的教育机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