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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8-04-10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浏览: 254 次 字号:  

公司隐名出资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不经法定程序无法获得股东资格。隐名出资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并不当然地具备股东身份,其能否成为股东,关键在于能否取得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缺乏该条件则无法获得股东资格。

隐名出资是目前公司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特殊现象。实际出资人出于某种目的选择隐身幕后,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非同一主体,极易引发股东身份之争。不少实际出资人误以为,谁实际出资谁就是公司真正的股东,工商登记并不重要。

但实际上,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三者之间存有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二是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实际出资人享有何种权利由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在性质上属于合同项下的权利,而非股东权利。也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赋予其的身份名称为“实际出资人”,而非“隐名股东”,目的就是避免产生其已获股东资格的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成为股东的意愿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有无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一旦达不到这个要求,实际出资人将面临显名失败的结局。立法作这样的安排系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社团性,但对于其他股东作出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未作限制性规定。

另强调,隐名出资的出发点常常灰色,既不利于公司内部治理,又影响公示信息的权威与市场交易的安全,且相关纠纷所涉立法空白较多,极易引发纠纷,故司法对此不予鼓励,建议投资者谨慎选择,避之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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