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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的类型?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8-04-10 来源: 教职工法律援助 浏览: 294 次 字号: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

()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另外,军事法院在审理军人犯罪时,还可以依法作出剥夺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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