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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微观主体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00-08-20访问次数:48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的改革目标。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让市场机制在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能否建立和发挥作用,依赖于市场层面的微观机制和更广泛的宏观制度。就微观机制而言,市场中当事人的分散对称决策是基础。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在身份平等的基础上,就资源的流向和使用进行讨价还价而达成的协议。就经济运行而言,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有助于当事人形成稳定、合理的预期,从而维持整个经济系统的稳定。可见符合市场机制的微观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自己支配自己资源的自主权;二是具有追利并获得这种利益的主观能动性;三是具有与对手谈判、博弈的能力。健全的微观主体是微观机制发挥作用之根本。我国劳动力市场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完善,正逐渐形成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格局。但近年不断出现的劳资纠纷,特别是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形成的劳务市场,出现欠薪、拖薪甚至赖薪现象,反映出我们在劳动力市场中市场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从制度建设、法规制订到直接行政干预不可谓力度不大,但终究效果不好,成本过大。追其原因,我们认为,不是出在宏观层面,而是我们劳动力市场中缺乏市场机制运行的健全微观主体。

 劳动力市场中微观主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工单位,即雇主;另外就是劳动供给方。他们都具有追利和自主权,同时可通过谈判建立劳务关系(正式或非正式的)。看来他们都符合市场机制中微观主体的条件。那为什么劳动力市场供求形成的微观机制不能很好的对这种恶意拖薪、欠薪和赖薪进行制衡呢?问题可能出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微观机制运行的“游戏”规则不合理、不健全,有漏洞可钻;二是微观主体身份、地位、能力的不平等,博弈中不能给对方实行有效的牵制和制约。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具有这样几个运作特点。一是通过劳务合同建立劳务供需关系,由此保护双方的权利,规定彼此的义务。但是合同都具有不完全性的客观特点。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和未来事件的不可预测性,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无法完全按事先的合同规定实施。在这方面劳动供给方是处于劣势的:如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劳动的处罚等都具有不确定性。更不用说,现在我国还有许多的劳务关系是没有签订合同的。二是我国劳务市场的薪金绝大部分是先劳动,后支付,且多是一年一支,更有甚者是一项工程完工后再支。三是政府对用工单位的拖薪事件的处罚多是事后监督、处罚,且仅是少数。近几年,各级政府对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实行了许多有力的措施。如要求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报酬一月一支,有的地方甚至要求用工方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诚性担保金等。从这些手段来看,都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宏观层面的措施。而作为劳务市场供需机制中的劳动供给方,没有一点维护自己利益和约束对方的手段。当然也就无从建立相互制约的劳务市场供需的微观机制了。但是作为该微观机制建立的主体之一的农民工,比政府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一是用工过程中对对方信息的了解比政府快、全面且主动性强;二是在用工中可利用怠工、退出甚至罢工等手段对劳务需求方实施制约力,这样,可将事后处罚变为事中通过对弈威胁解决,处罚和威胁力度及效果比政府强,代价小。但现在的问题是劳务方还不能担当这一制衡机制中的对弈角色,他们往往表现为单一的劳动者与雇主的讨价还价,由于力量的悬殊,不可能形成一种制约机制。因此,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建立一个争取自己利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供给方的合法利益团体---------工会组织,以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建立工会与雇主相抗衡,主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争取和维护职工的合理利益的机制,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微观制衡机制的建立,再加上国家宏观和行政政策面上的调控,应是我国解决劳务纠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单个劳动者的有效方法。因此,现在当务之急就是在有条件的地方,有步骤的建立基层及行业工会组织。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些是我国《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定位。从上面建立微观机制的角度也可看出,工会组织是与用工方相对弈的另一方。因此,在工会组织建立中,不应将工会作为一个雇主方的下级行政机构,这有悖于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工会法》的宗旨。也不应由雇主方牵头建立。试想谁愿为自己培养一个对头呢?工会的建立,应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以劳方为主形成一个相对资方独立的组织体系。工会的群众性和相对独立性是其职能发挥的保障。“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以及《工会法》中的其他条款,都给予了这个组织一定独立性保障。但是,现在有些工会或正在建立的工会,仍是单位牵头组织的一个下级部门,仍然将工会组织定位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主要是配合企业行政方面发展生产,活跃职工文化生活,协助企业搞好福利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一切都由国家决定,没有非公有经济存在,劳动者、经营者,以及企业都没有自主权,相互之间极少有冲突发生,客观上职工不需要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者、经营者、以及企业都有了自主权,相互之间也有了不同利益,冲突时有发生。这时,维护职工的最基本的生存权,既获得劳动报酬和生命安全健康保障权,成为职工的第一需要。工会必须顺应这一发展变化,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

 工会组织的强大,是否会威胁到雇主方的利益,进而影响投资、阻碍生产等问题呢?确实在美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这种情况:先期是政府对工会的扶持,后出现工会力量相对于雇主过于强大,经常出现工会要挟资方的情况。不过,最后政府通过法律政策等宏观手段,使二者处于均衡的制约状态。因此,微观机制的建立,微观个体的职能发挥,在更广泛的宏观制度调控下,能确保其健康运营的。另外,工会组织并不是与雇主或资方完全相对立。博弈是双方各自达到利益最优的均衡决策。劳动者依赖于雇主或资方而获得收入;雇主或资方也有赖于劳动者的合作获得利润。因此,在长期的对策博弈中,双方能合作实现个体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均衡,即实现双方的共赢。第三,现在企业治理不再完全是单边治理的组织模式,共同治理是一种发展趋势。作为主要利益相关者之一的企业职工,也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获得企业剩余权。目前,这种权利是通过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但这些董事或监事的行为还主要是对股东负责,没有更好地体现职工的利益。如果是由工会选举并代表工会这个职工利益团体,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会受工会的监督,并对工会负责,这样他们就更有责任感地代表广大职工行驶其职能。最后,目前,有些地方农民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出现了一些地域性组织,如同乡会、XX省维权会等。这些游历于法律框架以外的组织,很容易变样走上暴力组织。工会应积极主动承担起这方面责任,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容回避。

 可见,不管是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还是企业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作为劳务市场,工会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微观主体,是建立市场制衡机制必不可少的要素。劳务市场制衡机制的建立,能有效解决目前劳资冲突中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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