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时过错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03-22访问次数:482

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如其过错行为侵害学生人身时,自然应当对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如在校园内人身受到损害,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学校过错大小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度可作为确定学校过错的大小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学校是公益事业法人单位,其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2)学校的注意义务应以普通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并视学生年龄的大小而予以综合考虑。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轻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如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也难以注意到,那么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但是,这种注意义务也会因学生的年龄、心智等程度的不同而做相应的调整。

3)校园外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第三人侵权,其侵权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学校的补充责任。

4)注意价值平衡,确保当事人利益。

由于教育资源分配、学校能力大小、城乡教育水平上仍存在较大差距,学生受害的同样事件在不同的学校有的可能会避免,有的可能不会避免。根据实际情况,注重平衡学生与学校的利益,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学校过错,应以其能够实际控制为前提。假设学校对某项损害能够注意到,但并不能进行实际控制,此时若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则显然加大了其责任。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以其损害能够实际控制为基础,对不可实际控制的侵害,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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