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法律援助  援助案例

现金交付的借款应该如何举证?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07-27访问次数:433
    受援助人:2019年,朋友张某因家庭需要,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6000元。2019年6月20日,张某向我借第二笔款时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因我家出事,在2019年借袁某6000元,因我家父母有病,明年年底一定还完,不还完则可向法院起诉。”这两笔借款我均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张某。张某借款后,至今未按约向我还款,我要求张某立马归还我本金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于熟人朋友之间,双方在借款的过程中,相互彼此信任或出于情面考虑,不注重合同的签订和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其中很常见的事实争议就是借贷所涉金额是否已经支付或全额支付。出借人仅凭借条原件要求被告支付大额借款,没有其他转账凭证证据等,很难在实践中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借款事实,数额,是否有其他在场人员,是自身储备的现金或银行提款的现金等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以及庭审辩论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具体大额的界定,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人经济能力差异,一般由法官在合理限度内自由裁量。

 


联系我们

编:210016

联系号码:025-84892218

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主席信箱

  • 工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