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12-29访问次数:273

如果在一场民事案件中,我们进行诉讼,我们就必须能够拿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这不仅是权力,更是一项义务,我们不仅要会利用自己的权力,更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根据我国民法及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的规定,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容易发生当事人举证困难,无证据的情况。

比如医疗事故、公害事故等,都因为事故发生的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行为人又处于持有或者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受害人自然就处于无证据的状态。这样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就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能给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救助。于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越来越大,适用的范围更广。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来应该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指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指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在于不仅能实现诉讼权利,而且实现实体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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