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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能否向自己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2-06-30访问次数:228

受援助人:您好,最近我的一个朋友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具体情况是这样的。驾驶员甲驾驶的车辆1刮擦我朋友驾驶的车辆2后,两车辆依次停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我朋友下车查看车辆。随后,驾驶员乙驾驶的车辆3刮擦停在应急车道的车辆2,又撞击车辆2的驾驶人我朋友,造成我朋友死亡。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第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朋友无责任。第二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乙负事故同等责任,驾驶员甲、我朋友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朋友的家属对其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问我朋友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援助中心:您好!我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您上述问题。

首先,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角度来讲,受害者的损害结果系由第二起事故造成,而在第二起事故中,受害人承担同等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身损害,并就其自身损害要求自己保险进行的赔偿,属于同一主体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既作为侵权人,又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显然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

其次,从交强险赔付范围的角度来讲,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方受害者是权利主体,二者相互对立,同一主体在同一责任保险中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方受害者。受害人作为驾驶人,不应基于自身侵权行为造成自身利益损害而要求自己的保险人赔偿,故其损害结果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

最后,从受害人身份关系是否转化为第三者的角度来讲,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在空间上并未身处车内,但其仍是车辆的实际操控者,对损害结果负事故同等责任,其操作行为本身是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之一,这种因果关系不应由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故其身份关系不能发生转化。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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